市社会保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的精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一) 原在企业工作,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非正规性从业或就业岗位变动频繁的社会流动人才;
(二) 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后人事档案直接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非正规性从业或就业岗位变动频繁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作为社会参保单位,按现行政策规定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 单位缴费比例 按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确定单位缴费比例的原则,统一确定为20%。
(二) 个人缴费比例
与参保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一致,即:
1993年3月—1997年12月按3%缴纳;
1998年1月—1998年12月按3.5%缴纳;
1999年1月—1999年12月按4%缴纳;
2000年1月1日起按5%缴纳,以后每两年增加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今后国家和我市对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申报的基数应符合我市各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即:
1993年3月—1997年12月为重庆市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
1998年1月起为重庆市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四)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应在每年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并同时缴纳按此缴费基数计算出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后提交当地地税部门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参保人员宣传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要求参保人员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凡未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而引起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概由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凡申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并视情况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相关费用。
三、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0]48号)、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