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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计发办法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1/7
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公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nbsp;   B——系数,即缴费满15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1%AQM1+70)(M1/M)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系数,即缴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办理退职当月的全部年限,计算到“月”。 
    K、Q、M1与附件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的含义相同。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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