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个人帐户后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公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nbsp; B——系数,即缴费满15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K——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二、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职,并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其计算公式为:
T1=AB+K/120+(1%AQM1+70)(M1/M)
T1——退职生活费
A——职工退职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系数,即缴满10年的按15%计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发1%,最高不超过20%。
M——M1+建立个人帐户之月至办理退职当月的全部年限,计算到“月”。
K、Q、M1与附件一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的含义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