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关于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社保[1999]42号
为规范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以下简称流动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经研究,现按已有文件规定并结合目前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和职责范围
(一)凡男年龄未满意60岁,女年龄未满50岁的下列人员,均可在流动窗口参保。
1、在本市城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及帮工;
2、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
3、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
4、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后自谋职业的;
5、本市城镇无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和无固定工作单位的自谋职业者;
6、在本市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并自愿参保的失业人员;
7、经市局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职责范围。
1、与原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原单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将其转入流动窗口继续参保缴费。缴费满三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可以转移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参保缴费;
2、已经转入综合库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参保缴费;
3、本市城镇的其他自谋职业人员均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原各类市场形成的代征关系,仍维持不变。
二、办理参保缴费的有关规定
(一)对参保人员的审核。
1、原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人员,在流动窗口继续参保的,
应审核其个人帐户手册、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档案托管证明(无法出示有关机构
开出的档案托管证明的,应提供原始档案。)
2、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辞职或辞退的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时,应先审核其原始档案,再先审核其原始档案,再办理参保手续。
3、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
工,自谋职业者,应在审核其本人身份证、户口后,按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既可按月、季或制度年度,也可以跨年度预缴,跨年度预缴的,缴费基数按劳取酬10%的比例递增。
2、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即男
年满意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3、凡应缴而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应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帐户利息。
补缴的办法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以对应年份的全市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对应年份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得高于对应年份社平工资的300%。补缴的比例为24%(如今后调整,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在补缴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个人帐户利息后,个人帐户予以相应补记,其中,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6%(其中6%按上年社平工资为基数)补记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在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按其缴费
基数的11%补记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利息。
补缴的起始时间: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股份制,三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为1995年1月1日;原区以上集体的人员为1995年7月1日;原街道集体企业的人员为1998年7月1日,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995年1月1日以前辞职或辞退的为1995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以后辞职或辞退之日。原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实际欠费时间补缴。
经市局批准作“内部挂帐”处理的原参保单位的人员,本人申请继续参保的,必须先以对应年份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原单位缴费比例补缴欠费后,方可转入流动窗口继续参保缴费。
4、对年龄偏大的新参保人员,可以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
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还可以延长缴费年限,继续参保缴费的,但延长期不得超过5年。
三、确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有关规定
1、凡在我市实施养老保险统帐结合改革后参加工作及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自谋职业人员,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月计算。
2、凡按规定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含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流动窗口参保并按规定补缴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我市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养老保险和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的,其在原单位的缴费年限可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审批退休及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办理退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年、女年满50周岁(凡按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退休年龄
顺延);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对被认定为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对于在我市实施养老保险统帐结合改革后参加工作及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帮工和自谋职业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达到退体年龄,缴费年限(含延长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作为退职处理,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办理退休审批的办法。
各社保经办机构受市社保局的委托负责流动窗口参保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
1、按个人申请退休的要求填写退休审批表,审查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审查原始档案,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收回个人帐户手册及个人帐户的帐单。
2、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复核审批待遇,发放退休证,办理支付基本养老金手续。
3、各社保经办机构必须每年对已退休人员进行年审。
(三)关于补办退休手续
原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继续参保,现要求补缴并补办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其原单位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缴后,可按规定补办退休手续(原参保单位的干部身份人员按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其中,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武政[1998]166号文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在1998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照武政[1998]166号文规定的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在三年过渡期内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可按老办法补齐,高于老办法的,最高不得高于老办法的20%,对补办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均不再补发。
凡按规定参加而未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一律不予补缴和补办退休手续。
(四)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参保人员退休后,从市批退休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各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代发。
(五)档案的调阅管理。
各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参保缴费,退休审批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手续时,需要调阅其本人原始档案的,可向有关机构开具“档案调节器阅介绍信”调节器档。如参保人员(包括退休人员)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保管其档案的,可采取协议托管,参照劳动部门的管理办法办理。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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