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将明确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由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上海的这个《办法》在施行时可追溯到今年1月1日,也就是说,今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都适用这个办法。 本市所有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此《办法》,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办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关链接>>> 《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还有三种情形也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