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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权得到工资单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10/7
  近日,房山一名煤矿工人因所在企业拖欠其6天的工资而起诉房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案在市一中院审结。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企业没有在支付工资时提供给职工工资清单,遂向该区劳动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得到劳保局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整改。

  55岁的张师傅是房山一煤矿的工人。2003年6月,以煤矿拖欠了他6天的工资为由向房山劳动保障局举报,称该煤矿从建矿以来,从不给职工工资清单,并拖欠其工资,请求房山劳保局予以查处。区劳保局立案后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该煤矿提供的工资表中有明确的工资清单,没有拖欠张师傅的工资,未发工资是因为张师傅休息,没有出勤,因此认为张师傅的举报不成立,并做出处理举报办结单。张师傅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了房山劳保局的处理举报办结单的处理决定。

  张师傅不服复议结果,又把房山劳保局告到法院,请求撤销房山区劳保局处理举报办结单。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师傅的诉讼请求,张师傅又上诉到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煤矿虽然有职工工资表,但是并没有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一中院认为,向职工提供工资清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制备工资表并不意味着企业已经建立了工资清单制度。因此,市一中院虽然没有支持张师傅的诉讼请求,但是向房山劳保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今后加强对企业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备的工资清单制度,充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房山劳保局收到司法建议后,给张师傅所在煤矿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在42天之内改正,向全矿职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逾期不改将依法进行处罚。同时,房山劳保局在给一中院的复函中还表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的监察工作,有力地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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