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的《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在该市施行,《办法》详细规范了有关公积金缴存的时限、办法、程序等细节内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并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予补缴。此外,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须与职工工资一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