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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1/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客观形势要求毕业生就业政策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鉴于目前我市行政管理体制的较大变化和毕业生不包分配的就业现状,需要对以前有关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的规定和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根据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以及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的总体要求,经请示国家人事部,按照人发[1996]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主要是指纳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学历,但是不负责分配的各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当学历的人员(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通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实行双向选择,主要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充实和加强第一线,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需要的岗位上工作。 

非主城区生源及非本市生源在主城区范围内就业的,按本通知和人才流动有关办法办理,适当从严控制。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三峡库区的基层单位和非公有企业工作。 

三、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本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择优选用所需人员。 

企事业用人单位招收毕业生,应按照岗位设置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了解,领导集体研究确定,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接收、安排人员。 

四、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不允许超、满编的事业单位接收这类毕业生。 

五、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方能接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身体健康; 

(三)专业对口或相近,具有拟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初次就业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六、毕业生就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我市择业以及市外院校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回渝择业的,还需提供该生当年经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招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到市或所在区县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领取《重庆市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毕业生持《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在我市范围内自主择业。 

(三)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要求报送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 

报送材料应包括:《登记表》(一式二份),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及其复印件;如用人单位系事业单位,还需提供该单位有关编制员额情况的证明材料。 

报送程序为:区县(自治县、市)属单位接收的,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核并统一报送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市级部门所属单位接收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市属单位、中央驻渝单位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的单位接收的,可直接报送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 

(四)经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同意正式就业的,在《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招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同意招收为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意见,并开具《重庆市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五)毕业生凭《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事宜。 

《登记表》和《工作介绍信》进入毕业生人事档案。 

七、毕业生经同意办理就业手续后,即具有正式干部身份,纳入当年干部统计。工作安排上“可干可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其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考核、管理等,按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到非公有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待遇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原系农村户口的毕业生,经同意办理就业手续后,可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在控制指标内办理“农转非”手续。 

八、国有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管理,也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国有或非公有单位以及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其档案和人事关系应由委托代理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并给予办理转正定级、工龄连续计算、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社会保险、户口挂靠及党团关系接转等相关事宜。 

凡当年未落实用人单位或到市外临时工作的毕业生,可将其档案材料转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统一实行人事代理。 

九、企业和农林、水电、文卫、财贸等系统基层单位确需招收少量专业对口、工作需要、有一定专长的国家不包分配中专(含职业高中的专业技术、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鼓励这类毕业生到非公有企业就业。 

十、在此之前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同意按不包分配毕业生择业管理办法招收或招聘的干部或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考核确认,经考核确认的,与现行招收的企事业工作人员均按正式干部同样对待,并依照现行制度和办法进行管理。如在工作或流动中需明确干部身份的,可直接报送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所属人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毕业生专场招聘洽谈会等多种形式,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良好条件;要大力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积极疏通委托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为毕业生实现就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坚持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减轻毕业生就业负担。 

十二、在毕业生就业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尤其对学历、学位证书要认真审查和鉴定,确系假学历、假学位证书的,一律予以没收,取消资格;对违犯工作纪律,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本通知自九月一日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如国家另有新的规定,再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重庆市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登记表 

附件2:重庆市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工作介绍信 

附件3:重庆市国家不包分配毕业生就业情况花名册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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