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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新制定11项户口迁移落户准入条件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2/27
3月19日开始,我市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省政府对我省范围内户籍管理制度的大改革,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对户口迁移管理政策作出最新调整。制定了11项户口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凡符合这11项条件者,均可落户漳州。
  一、公民出生户口登记
  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需提供法院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
  二、收养弃婴、孤儿的户口登记
  弃婴、孤儿户口登记凭《收养证》办理。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事实收养、至今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孤儿,需要申请落户的,可继续按闽公通[2000]301号文件办理。
  三、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
  未婚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四、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
  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父母需投靠子女的,可向其任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六、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的户口迁移
  1、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或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产权人已故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2、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七、放开市区新区、23个重点(卫星)城镇的户口迁移限制 
  属中国公民,凡本人愿意都可在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新区、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区办理户口落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或暂住证明。
  八、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
  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实体工作一年以上,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
  九、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实际投资每3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在境内的亲属在投资地的县(市、区)办理1名常住户口,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名额不超过5名。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实际投资达20万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达20万元人民币的内地公民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到投资地落户。
  申请人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户口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让其寄户。
  十、简化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材料
  干部、工人被批准调动办理户口迁移,只需提供调入方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十一、解决历史遗留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50、60年代流入山区、林区,长期的现居住地生活,原籍地已失去生活基础的人员;50、60年代由沿海地区迁到山区、林区,因生活不习惯倒流回原籍生活居住的,原籍地与流入地均无户口又无其他户籍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向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2、婚嫁后居住在配偶处,户口未迁入现住地,而原籍户口已被注销,成为两地均无户口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可在现住地申请落户。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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