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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洞头县委 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县人才引进和人才外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3/1
为了加快我县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规范的人才流转机制,确保我县建设海上国家公园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就人才引进和外调问题作如下规定: 

关于人才引进 

第一条 人才引进的对象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二条 人才引进的重点是海洋工程、生物医药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机电一体化、环保技术等领域所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熟悉国际规范的中高层次的经贸人才;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和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才;等等。 
第三条 凡本县需要的各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采取就地培养,积极引进的政策,各类人才的引进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为外来人才到洞头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外来人才均享有与本县居民公平竞争的权利。 
第四条 引进人才凭县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可直接去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随迁家属准予在城关落户;不转户口的,可向县人事部门办理《外来人才聘用合同鉴证书》,并凭此证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入证》,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本县常住人口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 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事业单位接收急需的学士学位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可向县人事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增编、增人、增资报批手续。引进人员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在本县对口安置。 
第六条 引进学士及以上学位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到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以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其工资待遇完全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但最低工资每月不低于1500元,可在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列支。本县籍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对具有双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引进人才,县政府每月给予200元政府工作津贴;对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引进人才,县政府每月给予正高(博士)500元、副高(硕士)300元的政府工作津站。对上述人才来我县短期服务一个月以上者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地企事业单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用的人才,县政府每月分别给予中级100元、副高200元、正高300元的政府工作津贴。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如同时带来新产品、新技术,优先列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为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当年新增利税20万元以上)或有其它特殊贡献的,除用人单位给予各种待遇外,由县政府按年度税后利润的5%计发奖金,同时对引进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人才建造公寓的,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按洞政(199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政府加大对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一是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80万,主要用于人才选拔培养、引进、奖励等,确保各项人才工作经费的需要;二是每年由政府有计划地选送一些优秀中青年人才到国内大专院校进修、培训,重点培养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第十三条 加快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等人员基本数据库,建立人才市场、职称评定、工资管理、法律法规等各项专业数据库;加大高层次人才基本数据的调查、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力度,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数据库。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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