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我县“科教兴县”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县的现代化建设。国内外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举办企业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并实行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原则。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县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才;我县紧缺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45周岁以下的人才;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拥有发明专利、专用技术和特殊才能的基他人才。
第四条:调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县主管部门审核,县人事部门批准后,直接到县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可随调随迁。
第五条:引进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可直接进事业单位,不受编制限制。行政机关引进具有硕士以上的人才,可按录用特殊岗位公务员有关规定,给予上报审批。
第六条:凡我县急需紧缺的人才调动有困难,采取辞职、离职来我县工作的,经县人事部门批准,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县人事部门负责调转档案或重新建档。符合引进条件的非在职人才,经县人事部门批准,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七条:根据我县企业现状,鼓励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作,聘用各类人才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攻关等松散技术服务。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县工作的人才,可由聘用单位向县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可参加我县优秀人才评选。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不受专业技术岗位和结构比例限制。学术上有成就、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按条件破格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实行低职高聘。
第九条:引进人才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有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要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县社保部门要完善引进人才社会保险金的补交办法,对能转移社会保险金的引进人才可直接续交,不能转移的,要取消补交限制,补交费用由县财政承担50%,其企业补交费用与社会保险金同渠道列支。引进人才在就读研究生或出国留学时间计作养老保险投保年限。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家属的户粮关系,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我县范围内任一城镇落户,也可帮助其在愿意接收的其它城市落户。其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按条件优先解决“农转非”户口。配偶工作可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单位性质情况,指令性安排相应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安排在县内重点学校就读的,免收政府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优先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企事业单位为引进人才购买的住房,凡产权归引进人才个人所有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县城建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企业购房费用允许列入企业成本。
第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对人才引进多、作用发挥好、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县政府给予奖励。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由县政府实施重奖。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同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由县人事部门进行聘用合同签证。县人事部门要加强引进人才聘用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及时进行调解或仲裁,以维护聘用合同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引进人才座谈会,倾听引进人才的意见、建议、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使引进人才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爱护。
第十六条:加大对人才引进的资金投入力度,县财政要根据人才引进工作需要安排经费。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优秀人才重奖和人才引进先进单位奖励等支出。
第十七条:对原籍岱山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愿回岱山企业和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专业对口,单位需要,可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已在我县工作尚未退休的外地籍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引进人才条件的,可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其人事关系由县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县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5月8日起施行。
岱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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