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宁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促进毕业
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浙江省和嘉兴市有关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
神为指导,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校、中专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机制,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毕业生就业环境,引导用人单位和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 业,促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
面向市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
第四条 高校、中专毕业生就业主要面向国有、城镇集体、乡镇、三资 、联营、股份制、个私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等基层急需人才的单位。积极鼓励毕业生到生产第一线和农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第五条 企业单位接收毕业生不受生源限制。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坚持公
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具体按下列条款办理:
1.接收毕业研究生或紧缺、特殊专业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可不受生源、单位编制等限制,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办理接收手续。
2.接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不受生原限制,只要专业对口、单位有编制空缺,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视情况公开招考或直接办理接收手续。
3.接收大专及以下学历的毕业生,在单位编制空缺的前提下,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4.教育系统接收师范类毕业生,由教委根据编制、职位及需求等情况,通过组织统一招考或直接办理接收手续的办法进行;接收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本科毕业生按第五条第2款办理。师范类毕业生需跨系统就业的,经市教委同意,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六条 党政群机关或参(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从应届毕业生中选
拔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定向和委培生按协议、合同就业。原单位确无能力接收的,在解
除原协议、合同后进入人才市场择业。
第八条 普通高校外地籍毕业生,愿意来海宁就业、且又暂无单位接收的
,只要本人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先把户口迁入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再根据本人要求转移有关关系。
第九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后,双方应签订统一印
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本人签字后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作为接收并办理派遣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当年8月1日起凭报到证、户粮迁移证
及就业协议书到市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对在硖石镇城区有合法住房的,其户粮关系可落在居住地;没有住房的可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集体户口;实行人事代理的,也可落在市人才中心集体户。
第十一条 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均由用人单位委托市人才中
心实行人事代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义务和服务期限。 同时,按国家规定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应包含在合同期限中)。
第十二条 到企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或与企业协商确定;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市政府海政(2000)1号文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发生疾病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的,应在报到后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直接退回学校,同时报市人事局备案;超过三个月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凭“三证”(报到证、户粮迁移证、毕业证)接收毕业生,由用
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接收手续;人事档案难以调转的,由市人才中心给予重新建档。
第十五条 毕业当年未落实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户粮迁移证、毕业
证书等材料,在次年1月底前到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和户粮关系迁入手续后领取《待聘证》,待聘有效期内保留原有身份。毕业生可持《待聘 证》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 高校、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主要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讲大局的高度,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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