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化用人单位劳动制度改革,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服务功能,为用人单位劳动工资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社会化服务,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指在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由劳动保障部门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为其在劳动保障事务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省、市(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为本行政区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主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区街)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各类流动人员、出境就业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及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主要内容:
1、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询与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或劳动者提供国家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劳动工资管理的规划设计,帮助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时休假、职工奖励、职工培训等制度。
2、代办招工招聘手续。根据委托单位的用工需求,代拟和代发招工招聘启事,组织报``名、考核、考试及素质测评;为录用人员办理招工招聘录用手续;为使用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浙江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3、档案管理。管理委托单位员工的人事档案、考绩档案;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4、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根据委托单位对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要求及实行就业准入相关职业(工种)的需要,介绍委托代理人员到相应的培训接受岗位知识及职业技能培训。
5、代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手续。为委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及职称资格考试报名、晋升推荐等。
6、为委托单位签订、续签及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办理代缴、代转各项社会保险事务。
7、为委托单位解除(聘)和合同期满终止人员提供再就业指导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管人员办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转移等相关事宜。
9、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提供与劳动保障相关的其他具体事务等。
第六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七条 由单位办理委托代理,须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有关材料,并提交代理申请书和委托代理项目,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认可,双方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确立代理关系。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代理期限。
第八条 劳动者个人办理委托代理,须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交代理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与代理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审定后,双方签订个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确立代理关系。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对委托单位和劳动者负有宣传、指导和监督其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自觉贯彻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中所签订的各项义务,并如实提供委托代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考绩奖惩等材料,以便入档。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或劳动者需续签或终止代理协议,应在原代理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携带协议书及有关材料到原签约机构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如逾期则自行终止代理关系,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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