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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规定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3/15

    各区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武汉地区各大、中专学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武发[1998]7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现就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到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作出如下规定。
   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进一步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单位(含改制后的原国有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通过有序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保障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24使之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主要通过各级各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与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非公有制单位接收使用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均委托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或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人事部门代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经其人事代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市毕办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应按照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同等条件、同样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毕业生经市毕办办理就业手续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内容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由双方商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其人事代理部门各一份。市人事政策法规部门对合同按有关规定进行鉴证,用人单位、毕业生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权益受到侵害,违约方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责任。发生合同纠纷,由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四、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其档案、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均须转入到所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中心或开发区人事部门。毕业生的户口关系可落在亲戚家,也可落在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集体户口。

   五、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毕业生约定。对试用期满的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出具考核意见,报其人事代理部门为其办理毕业生考核鉴定手续(见附表)。

   六、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和各开发区人事部门为试用期满的毕业生及时办理考核鉴定手续,并将考核鉴定表及时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要求流动的,可以按其档案身份流动,工龄连续计算。

   七、鼓励武汉生源毕业生、非武汉生源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回国留学人员在汉投资或兴办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展有关人事代理服务工作。

   八、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符合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的,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各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

   九、非公有制单位需要使用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但又不能与之签订就业协议的,可由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开发区人事部门代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及合同。经市毕办办理就业手续后,其档案、人事及户口关系转入人事代理部门管理。用人单位使用超过半年的,应与毕业生正式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和开发区人事部门为其提供有关人事代理服务。

   十、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和开发区人事部门要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广泛的社会化服务,为其代理转正定级、档案管理、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人事服务工作。代理各种社会保险金交纳、办理出国(境)政审以及人才测评、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

   十一、已办理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如未经用人单位或其用人单位代理部门同意,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档案、人事及户口关系退回毕业学校;如一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报市毕办办理调整手续;一年后属用人单位不能继续使用的,毕业生可通过所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中心或开发区人事部门办理人才流动手续,也可在汉自谋职业,并优惠办理进入中国武汉人才市场择业手续。

   十二、本规定由市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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