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海市发改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4年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 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工作的规定》,中组部、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现就我院2004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我院所有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院的进一步的发展与改革,更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安定,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我院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把2004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精心策划、全力推进,目标是确保今年9月1日我院的就业率不低于去年同期上海的平均水平。 二、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今年要早规划、早动员,要完善有关鼓励政策与奖励办法,解除志愿服务西部同学的回顾之忧。 三、继续实施《关于鼓励我院学生积极参加西部建设的意见》,鼓励我院毕业生把个人的愿望与家乡的建设结合起来,西部就业、回家乡就业,在基层就业。 四、要精心组织好“毕业思进,成长思源”的系列活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回同各系党总支组织实施。 五、针对今年国家与地方政府出台的规定多、操作性强的特点,要着重帮助学生分析形势、学习文件、熟悉政策;针对今年电力形势的发展与任务要求,要着重督促学生把握机遇、努力应聘、积极签约。 六、我院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为就业确有困难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做好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工作。凡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未签约毕业生,我院可以接受学生本人提出为其保留户口与档案的申请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能够回生源省份实现就业的;受到过学院校纪处分的;解除了定向协议的;能够就业而不就业的;准备继续“考研”的;高职的;未通过CET4考试的;曾经办理过违约手续的。 七、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双周报表制度。
上 海 电 力 学 院 2004年3月22日
附:关于2004届上海电力学院个别毕业生办理委托学院保留两年户口、档案事宜的具体办法
根据近期国家教育部、人事部,上海市教委、发改委的有关文件,依照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关于做好我院2004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补充意见》的具体要求,现将个别毕业生办理委托学院保留两年户口、档案事宜通知如下。 1、可以向学院提出委托保留两年户口档案的学生系指非上海籍的在2004年5月26日前未能被上海市就业指导中心批准进沪的、或未能完成与非上海的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的个别毕业生。 2、时间安排 2004年5月19日—26日,需要委托学院保留“户、档”的学生从“学院就业网”上下载《学生特殊事务审批单》,按要求填写完毕以后送至学生所在系。请附说明材料。 5月27日学院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核。 5月3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6月2日学院发布正式文件,对学生的申请做出批准与否的意见。 3、学生提出将户口档案在学院保留两年的行为属于学生与学院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行为。凡是学生向学院提出“委托保管”的,学院将予以审核,并做出“同意接受委托”、“不予接受委托”的意见。 凡是提出申请的同学中有符合下列任意一款的,学院将不予接受委托的申请: (1)能够回生源省份实现就业的; (2)受到过学院校纪处分的; (3)解除了定向协议的; (4)能够就业而不就业的; (5)准备继续“考研”的; (6)高职的; (7)未通过CET4考试的; (8)曾经办理过违约手续的。 4、我院向上海市就业指导中心申报就业计划与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时间为6月9日。凡已被批准或未被批准“户、档”保留在学院的同学,如在6月9日以前能够取得上海市就业指导中心批准进沪的批复,均以“批复”为准。 5、没有获得学院同意接受委托保管两年户口、档案的学生,其在毕业离校以后的就业将在学生所在生源省进行,他们既可以在生源省就业,也可以离开生源省就业,其《就业报到证》由生源省的就业工作部门出具。 同时,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也将在工作业务范围内继续给予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