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冀人发[2001]109号《关于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录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录用工作。 二、录用对象 未列入国家就业方案非在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超过择业期限,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推荐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录用程序 1、毕业生首先向拟录用企业提出申请; 2、录用企业在录用审批表上签署录用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县(市)区劳人局和市直部门人事处在“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加盖手章或签字,并在“备注”一栏注明毕业生是否在职; 3、上报材料包括:毕业生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籍档案、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4、自学考试毕业生需要提供河北省考试院出据的学历证明或提供电子注册网址; 5、上报材料随报随审,不再留存毕业生档案材料;对档案材料有疑问的,留存复印件; 6、每月上报审批一次。 四、办公地点 市政府一号楼310房间,联系电话:6688177
人才流动与录用聘用处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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