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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上岗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6/4
  案例:1995年6月15日,某建筑工程工地吊车司机因病不能出工,使工地几十名职工无法工作,影响了施工。为了不延误工期,公司领导听说职工许某曾开过拖拉机,也会开吊车,便指派许某顶岗。许某提出自己虽然会开吊车,但未经过专门培训,没有实际操作经验,不能顶岗。公司领导认为许某不顾大局,不服从工作分配,让其停工检查,并扣发当月奖金240元。许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了解,裁决该公司立即恢复许某工作,补发所扣全部奖金,并赔偿损失75元。
                        
  专家评析: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起企业违反职业培训法律规定,强行让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而引起的争议。它从一个方面反映出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由于技术工种是技术复杂、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所以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都要求既有从事该技术工种劳动的理论知识,也要有实际操作的技术能力。
                            
  未经过专门培训的劳动者难以达到这一基本要求,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建筑工地的吊车工不仅是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而且操作起重机械属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的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操作。该建筑公司领导强行让一名未经过专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职工,从事法律禁止从事的劳动,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对劳动者本人和他人甚至企业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只顾生产不顾安全的做法也是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当遭到劳动者抵制时,领导者竟然滥用权力,让劳动者停工检查,扣发奖金,又一次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是错上加错。应该说,真正应当检查的是公司领导,应当扣发奖金的也应是公司领导。
                            
  本案中,值得赞扬的是,职工许某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企业领导的违法指派,说明其安全意识强,对工作认真负责。当受到企业的错误处罚后,又能依照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希望广大职工都能像许某这样,学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不管遇到什么情况,自觉依法办事,做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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