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6月13日电 近日,河南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大学生就业新规定。
2004年河南省预计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6.5万人,比2003年增加4.4万人,增长了36.3%。其中研究生5097人,本科生约6.3万人,专科生约9.7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和往年不同的是,河南省今年毕业生就业出现一些新变化:
一.在高校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的基础上,各地还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时间限制,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管理办法也要进一步完善。据了解,对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及时、便捷地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户口、档案等手续。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费。
三.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学校应将其户口、档案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四.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
五.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此外,有关部门还将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清理整顿乡镇干部队伍,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
六.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为高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对到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本科毕业生,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要继续选拔本科以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各地要抓住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利时机,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和社区任职,从事教育、卫生、扶贫、技术推广、社区服务等工作。
九.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对到县以下(不含县级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较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录取。
十.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十一.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十二.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
十三.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为1年。1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重点帮助推荐工作。有关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