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找工作 找人才 职业评测 客服中心
关于促进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的意见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9/14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场[1995]第310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津政发【1995】47号),为提高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的职业技术素质,增强市场就业能力,促进其再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已进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和企业内连续停工待岗六个月以上的富余职工,均应参加转业、转岗培训。
      二、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区内失业人员转业训练工作,并协助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富余职工进行转岗培训。
      三、转业、转岗培训要紧密结合企业产品、产业结构调整,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重在提高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操作能力。同时要对其进行择业观念、职业道德和劳动法规的教育。
      四、企业开展富余职工的转岗培训,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对严重亏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劳动局批准,在讲课费、教材费、实习费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五、失业职工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转业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明和新签劳动合同,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报销80%的培训费用;参加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只限一次),凭培训结业证明和所签劳动合同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报销50%的培训费用,但最多不超过500元。
      六、失业职工凡参加学历教育、文化补习、高层次专业培训、非操作技术、业务性培训以及培训期超过半年的不予以经费补助。
      七、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失业六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由劳动部门组织转业培训,拒绝参加转业训练的,停其失业救济金。

天津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日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SUHR平台V1.0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