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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工作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9/14
上海市劳动局
    沪劳计发(87)134号
    关于印发《对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工作单位的意见》的通知
    (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沪府发[1987]6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1987年对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工作单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对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工作单位的意见
     遵照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沪府发[1987]62号和市政府沪府办发[1986]66号两个《通知》的精神,对今年本市应征入伍的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义务兵约1000人(其中:市区约750人)的分配工作单位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九八七年本市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在被批准入伍的同时,事先分配安排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属于市区的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由市劳动局下达分配计划指标落实到有关主管局(公司);属于郊县城镇的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由县劳动局下达分配计划指标落实到县属企、事业单位,或就近地区的市属单位,各主管局应积极支持县劳动局做好接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金山县石化地区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分配计划落实到石化总厂,属于农场职工子女应征入伍的,分配计划指标落实到农场。
     各有关主管局(公司)按市劳动局下达的市区分配计划指标,负责分解落实到所属企、事业单位,并及时书面通知有接收任务的区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会同征兵机关负责对本区、县应征入伍的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分配工作单位,并向义务兵本人发出劳动调配介绍信。并向本市地方全民企、事业接收安置单位开具《安置义务兵劳动指标单》。
     二、各区、县劳动局应会同征兵机关督促和检查企、事业单位办理在职的合同制职工入伍后转为固定工和在职农村合同制职工入伍后户口农转居手续。
     本市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经市劳动局批准正在进行招收农村劳动合同制职工过程中,对已被招工单位和县劳动局确定招工录取而未发《招工录取通知书》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可按在职职工入伍的义务兵优待办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由招工单位负责办理,合同制工转为固定工和户口农改居手续按沪劳(85)社字第7013号文规定办理。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由原户口所在乡政府负责落实。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实行固定工用工制度。在职的合同制职工入伍后,按沪劳(85)社字第7013号文规定转为固定职工。
     全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农村临时工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得转为固定职工。
     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入伍的义务兵,不能转为固定职工,义务兵优待金由中方从营业外费用中列支。义务兵在服兵役期间,合资、合作企业不得终止、解除合同。待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单位后再按合资、合作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三、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应服从工作分配,如有意见一律暂不作变动。
     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因身体、政治等条件不符合部队要求而被退兵的按市劳动局沪劳(85)社字第7013号文规定办理。
     四、本市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作为本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统计,统计在固定职工栏内,在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员分类统计中可列入“长期外借人员”栏统计。义务兵优待金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从营业外费用中列支,不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内。
     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办法应按沪府办发[1985]64号文件规定办理。一般可在本人退伍后一次发给。
     五、对从本市技工学校学生中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可视作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办法办理。对本市知青合作社社员应征入伍的义务兵,若办理退社手续的可视作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办法办理。对郊县乡属集镇自理口粮并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也可视作郊县城镇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办法办理。
     六、对本市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义务兵所需增加的劳动指标,各有关主管局(公司)根据各区、县劳动局开具的《安置义务兵劳动指标单》统一予以调整计划。
     七、时间安排
     十月十四日至十月二十五日前,各有关主管局(公司)把落实到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指标数和接收单位名称书面通知有关区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要和征兵机关密切联系掌握征兵工作进度,尽早获得定兵名册,做好义务兵分配工作准备工作。县劳动局要有目的的选择接收安置单位并进行商谈落实。
     十月二十五日至十一月五日前,各区、县劳动局要会同征兵机关把分配工作通知书发给义务兵本人。
     十一月五日至十一月十日运兵开始前,各区、县劳动局会同征兵机关、接收安置单位和应征入伍义务兵和家属开展见面、谈心活动,使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愉快、安心地踏上保卫祖国的征途。
     八、各区、县劳动局待本区、县运兵工作结束后请填报《一九八七年城镇高(初)中毕业生和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分配单位、人数汇总表》送市劳动局计划处。
    发布日期:19871015
    执行日期:19871015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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