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而制定的制度。《条例》对工伤保险的范围、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待遇以及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上海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正在抓紧制定工伤实施办法,届时本市将形成完整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对上海经济发展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与以往相比将有所放宽,并呈现五大变化。
变化一:个体户首次纳入保险范畴
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是首次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上海的27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享受该规定。专家指出,新条例打破界限,对国有、外资、私营、乡镇、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这样就有效阻止了一些个体工商户常用“违章操作”为托辞推脱自身责任。
变化二: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新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对于受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仅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变化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
新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般为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变化四:设立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新规定增加了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使劳动能力鉴定更加公开和民主,还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两级鉴定机构,即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伤残复查、鉴定的时间规定,即距上次鉴定1年后,工伤职工在伤情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复查鉴定。
变化五:服刑期取消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人们所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待遇支付和标准基本不变,但取消了劳教人员劳教期和犯罪人员服刑期可以享受待遇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职工劳动关系变更时的工伤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相关链接 工伤的10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