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教委、自考委(办)、计委、公安局、粮食局,市直属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等六个单位《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25号)和省教育厅《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为做好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现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严格按照省文件规定办理毕业生的就业,各县(市)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对象。
二、毕业生就业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范围,其待遇与国家计划内同类毕业生相同。就业办法参照市府办《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0年温州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0〕15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毕业生就业后,其人事关系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四、毕业生将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各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签发《报到证》时,要核实省教育厅下达的本省自考和其他院校非在职毕业生名单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档案材料。
五、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人控、计划、公安、粮食等部门凭《报到证》办理户粮关系迁移手续,再凭《报到证》、毕业文凭等有关材料向单位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由公安派出所调查上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发给《准迁证》,毕业生凭《准迁证》办理户粮迁出和落户手续。
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他们的就业各地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院校的联系,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由于这类毕业生人数较多,情况比较复杂,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既要严格把关,又要认真负责对待,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温州市人事局 温州市教育委员会
温州市计划委员会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粮食局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文件
浙教学字〔2000〕第25号
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教委、自考委、计委、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
为加快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30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重要组成部分,将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纳入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范围,是我省加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力度,引导广大青年通过多种途径成才的重要举措。各地主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协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破除地域、时间等限制,广开渠道,为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和环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生。
三、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准迁和户粮迁移手续。原是农业户口或户口待定的,在就业地落实非农业户口。凡在就业地有住房的,在居住地落户;尚未有住房的,可将户粮落实在就业单位或挂靠在就业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在职或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其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
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农业户口及户口待定的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后,可持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住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审批表式见附件一),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对省教育厅下达的毕业生就业名单后,准予在居住地落实非农业户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名单由各市(地)、县(市)自考委提供,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名单由培养单位提供。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时,将使用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见附件二),落实就业单位后凭《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见附件三)到用人单位报到。《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用人单位、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本人、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各执一份。《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式两份,一份作为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凭报到证办理户粮迁移的证明,一份由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留档备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在当地就业的,就业报到证由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跨县(市)就业的,就业报到证由市(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跨市(地)及在省级单位、中央在浙单位等就业的,就业报到证由浙江省教育厅签发。
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涉及面广,各地计划、公安、粮食、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要加强部门间的互相协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积极鼓励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自主创业,支持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做好高教自考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同时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一:《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落户申请表》
附件二:《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附件三:《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粮食局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厅局、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六单位《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00]25号)精神,现就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
二、非在职毕业生的概念:是指在取得毕业证书时为待业人员。
三、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名单的提供:自考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的名单由省自考办提供;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名单由各毕业学校提供。各单位在提供毕业生名单时须注明是在职还是非在职。
四、协议书的发放:自考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的协议书由省自考办发放;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的协议书由各毕业学校发放。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学校凭提供的名单向省教育厅毕分办领取。协议书的签订须征得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到证则由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根据就业名单和就业协议书签发,在当地就业的,由当地市(县)毕业生主管部门签发;在本市(地)范围内跨县(市)就业的,由当地市(地)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发;跨市(地)就业的,由浙江省教育厅毕分办签发。毕业生报到证由各市(地)毕业生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毕分办领取后,发放至县(市)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
五、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户口准迁和户粮迁移手续按文件规定办理。
六、毕业生的健康状况,可由用人单位在签招聘协议书前,由指定医疗单位体检,体检费用由毕业生自负。
七、本细则下达后,请省自考办及各毕业学校迅速提供非在职毕业生名单并凭毕业生名单来浙江省教育厅毕分办领取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主管部门可根据协议书和省教育厅毕分办下达的名单开具就业报到证。
浙江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一:
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落户申请表
受理时间
申请人联系电话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就业单位及地址
户籍地址
户口类别
居住地址
房屋类型
学校名称
学 历
毕业时间
专 业
户口登记
机关意见
县(市、区)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意见
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