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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有没有加班工资?
www.job177.com      加入时间:2004/3/6
华某是某IT公司的职员,因为表现不错,试用三个月后转为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华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华某每日努力工作,开始时因为业务不太熟 习,为了尽快学习更多的业务,不影响工作进度,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华某在开始的几个月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后来,因为工作量增加,也出于配合同事工作,华某总是经常自动加班。 
   
后来华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华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情况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华某延时加班,华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华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华某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华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华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这不是公司的安排,是华某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华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加班制度规定。 
   
评析: 
   
争议焦点是:华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新公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标准150%、200%、300%等加班工资的,其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华某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华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华某自愿进行的;公司对企业内加班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华某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文章编辑:Job17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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