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员工魏某于2004年3月1日签订了试用劳动合同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由,于2004年3月10日辞退魏某拒发魏某工资,魏某认为A公司未依法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其工资,遂于2004年3月17日日向南昌市劳动监察处投诉,诉请A公司支付其应得工资。
南昌市劳动监察处受理该案后,查明投诉人魏某投诉情况属实,立即指令A公司按投诉人魏某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其工资。日前魏某巳如数接到工资。
分析:
倾斜保护是劳动法的最大特点
劳动法追求实质公平。劳动法给予主体不相等同的权利,以确保主体的平等地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非如民法所假设的那样应当是地位平等的,在各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都处于力量失衡的博弈。因此劳动法从一开始就是要以"不平等"求"平等"。所以劳动法的主法宗旨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
本案实际上反映了两个问题:
第一,A公司不得以在试用期内为由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辞退员工而拒发工资;
第二,如何计发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的工资问题。
A公司应按照计时工资制来计发魏某的工资,即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乘以实际工作天数进行计算。 |